1.氙灯耐气候试验箱试验样品应放置在具有确定导热率和热容量的样品支架或垫托物上,并与其他样品相互隔开。
2.氙灯耐气候试验箱试验期间,箱内辐照度、温度、湿度和其他环境条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持在与试验程序相对应的等级上。
3.按有关规范规定的试验持续时间,试验样品应经受以下三种试验方法其中一个进行暴露。
a)以24h为一循环,照射8h,停照16h,按要求重复进行试验。
b)以24h为一循环,照射20h,停照4h,按要求重复进行试验。
c)按要求作连续照射。
4.试验箱在照射期间,箱内温度应以接近于线性的速率升到并保持在﹢40℃、﹢55℃一个数值上。
在上述a中,试验箱内温度应在每个照射阶段开始前2h线升温。在a和b的停照阶段,试验箱内温度应以接近于线性的速率降到﹢25℃,并保持温度稳定。
5.如果上述试验与受控的湿度条件综合,有关规范应指明在那个阶段需要保持规定的湿度:
a)只在照射阶段;
b)只在停照阶段;
c)整个试验持续期间。
6.有关规范要求的试验持续时间应选下列数值之一:
a)3个循环即3d
b)10个循环即10d
c)56个循环即56d
7.有关规范应规定经受试验的样品在试验期间是否要工作。
如果有关规范要求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对受试验品所达到的表面或内部温度作测量时,应给出所有有关温度测量所必要的资料。
8.如果采用恢复处理,有关规范应规定样品的预处理和恢复条件。氙灯耐气候试验箱试验条件 http://www.sylps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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